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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95号)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使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根据2010年4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

  二、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或私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补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现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标准10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补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现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标准6元。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以内。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

  六、申请程序和年度复核时间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执行,每年3月至9月为申请受理时间,每年10月至12月为年度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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