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 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渣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企业。

  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要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 2010 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