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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进一步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1. 彻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限期拆除。

  2. 全面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分析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并与正在开展的梧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相结合,确保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3. 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案件和重点区域相结合,重点整治沿岸的排污企业存在的饮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整治或关闭,并列为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对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四)对2009 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

  1.对2009 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重要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2.组织开展对 2009 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察,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及时组织验收摘牌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有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提供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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