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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小造纸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环评审批。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中一类污染物的超标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并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企业要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检查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环保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治理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对于可以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该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目前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做好废物的贮存。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要求建设和正常运行。

  3.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期限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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