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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及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驻梧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贯彻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国家级的基础劳动标准,协助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等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贯彻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直单位及中、区直驻梧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核定;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作;负责审批职工离退休待遇。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贯彻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

  贯彻执行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贯彻执行中区直驻梧单位医疗、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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