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学习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领导讲话。
4.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于9月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自查自纠(8月至9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负担较重企业的负担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根源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并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底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统计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处理或解答企业反映的问题。
(三)检查整改(9月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适时推广宣传典型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其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11月至12月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底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