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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梧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处市(县)城区、建制镇内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农村、山区的古树名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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