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五)组织指导渔业、畜牧业生产,监督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引导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渔港、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草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污染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水产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等的发展。
(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拟订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执行官方兽医、民间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标准、执业标准;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八)承担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资料监管,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兽用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水产畜牧业灾情,组织种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救灾资金安排和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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