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本级和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额,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任职条件;2010年12月下旬组织并完成过渡考试,进行竞聘上岗工作,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初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1年2月10日前)。
认真总结试点县(市、区)和单位综合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政策,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在全市实现全覆盖做好准备。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市医改进入深水区以后能否建立新机制,保持今后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做好医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按时按要求完成医改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点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试点县(市、区)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试点工作。
(三)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我市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二批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如期推进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抓好人员核编、岗位设置、过渡考试和全员竞聘上岗等工作,确保每个环节扎实紧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