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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本级和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额,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任职条件;2010年12月下旬组织并完成过渡考试,进行竞聘上岗工作,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初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1年2月10日前)。

  认真总结试点县(市、区)和单位综合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政策,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在全市实现全覆盖做好准备。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市医改进入深水区以后能否建立新机制,保持今后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做好医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按时按要求完成医改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点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试点县(市、区)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试点工作。

  (三)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我市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二批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如期推进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抓好人员核编、岗位设置、过渡考试和全员竞聘上岗等工作,确保每个环节扎实紧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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