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改革试点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2月10日。
四、工作任务
总体要求是在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4个机制:一是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卫生投入机制;二是规范和有活力的内部人事和分配管理机制;三是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机制;四是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
(一)继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有关部门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二)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实行财政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即建立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医保报销和个人支付等多渠道资金补偿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1.明确职能。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职能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确定。
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桂政发〔2010〕13号附件3)确定。
2.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执行,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其中:县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城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编制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服务人口的1.2‰以内。乡镇中心卫生院编制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略高于其他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