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保持大于97%;(2)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保持大于95%;(3)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保持大于98%;(4)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大于98%;
(十一)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要求:(1)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强度保持低于25吨/万元;(2)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保持低于0.014吨/万元;(3)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保持低于0.009吨/万元;(4)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保持低于0.021吨/万元;
(十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十三)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十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保持大于32%;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3年内设立城区环境保护分支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机制。成立梧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调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梧州调查队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对各有关单位涉及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进行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环保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各自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找出存在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整改落实。
(二)明确任务,各尽其责 。
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 。
(1)落实大气、水、声环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改善市区环境质量,组织开展市区大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监测。
(2)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排污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市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4)对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