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三)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统计、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危险需拆除房屋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四章 房屋面积及租赁补贴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购买待入住或拆迁待安置的住房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有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自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一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二)申请人家庭居住在其父母、子女、兄妹自有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该家庭及住房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租赁合同上标明计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33。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月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