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246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梧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司法局,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