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加强和完善关怀救助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纳入救济救助范围,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给予救助。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将艾滋病纳入报销病种范围,纳入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切实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理医疗需求。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提供社会救助和关怀服务。探索小额贷款扶持、项目支持等途径,鼓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改善生活质量。到2014年,100%的艾滋病影响儿童,80%以上的生活困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社会救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限时、保质完成各项指标。要把攻坚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建立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增加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编制,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10万元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视工作进度及需要增加财政投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采取各种综合干预措施,如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综合示范区建设、检验咨询能力建设、安全套推广、针具交换、预防母婴传播、感染者管理、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各级政府要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加大投入,保证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艾滋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