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262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二)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的责任,统筹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试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