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
(八)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以及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十)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事宜;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区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四)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工作和梧州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行政科。
负责本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制定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要文件及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本机关的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重要会议组织、纪检党群、人事编制、安全保卫、对外联络接待、内部行政后勤及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行政经济法规科。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或组织起草、论证重要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工作;承办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负责编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和组织翻译、审定其外文文本;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