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容环境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环卫事业的规划和发展,负责对城市环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计划;组织全市市容市貌标准综合整治检查评比活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其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容环境方面、户外广告设置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园林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参与重大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订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级广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
组织协调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工作;组织制订基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所需的资金计划和机关经费计划;负责统计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本系统建设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对城市维护费、本系统专项资金的核拨工作;负责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归集、缴存和申拨工作;指导本系统组织财务收支、编报预决算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和组织对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工作;负责组织系统财务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工作;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定工作;负责机关劳保、劳资福利工作。
(七)物业管理科(廉租住房管理科)。
负责全市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和经营,依照规章实行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管理工作;依照规章实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备案管理;依照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认定进行审核,依照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指导做好社区物业管理业务;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依照规章核准代管私房的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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