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计增加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的工程预算造价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讨论批复,并将工程预算造价送市财政局评审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后实施。
(三)累计增加工程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单项工程造价增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预算造价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项目业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增加工程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论证确需增加工程的,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再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后实施。
(四)对以上增加工程,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增加工程补充协议,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严审核。
六、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要求
(一)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必须在3个月内把工程结算资料送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核,并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确认工程结算造价。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要求如下:
1.制定结算评审送审计划。
项目业主要根据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年限、建设进度等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结算评审送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2.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1)项目业主送审申请报告。
(2)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3)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立项依据等相关文件。
(4)项目业主初步结算审批表。
(5)项目有增加工程(投资)的,须提供前述规定的审批材料。
(6)按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并经施工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同意,可由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
(7)招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遗资料。
(8)招标控制价通知。
(9)投标文件。
(10)中标通知书、开工和复工令。
(11)施工单位工程合同、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