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并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安排计划盘子后,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通过审查后由项目业主编写招标工作方案,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再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造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造价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费用估算分别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三)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费用估算分别在5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但未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工程结算评审,且不得支付工程款。
(五)招标文件条款和合同条款必须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工程款项支付时间和比例、增加工程单价及下浮比例、工程结算造价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审核并确认等内容。
五、财政性投资项目增加工程审核和审批要求
财政性投资项目经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工程(投资)。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工程投资的项目,需说明增加工程的原因,在实施前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研究同意,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包括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现场施工管理员、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等以会议形式经民主讨论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形成增加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必须有项目业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按实施方案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并按原签订合同约定单价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具体按以下程序报批报审:
(一)累计增加工程投资(即累计净增加工程投资,下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的工程预算造价,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