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预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须将工程预算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经评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经评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
(三)各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做好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按下列相关要求及时送审。
1.制定预算评审送审计划。
财政性投资项目在列入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方案后,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根据建设任务及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评审送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2.送审资料要求:
(1)项目业主送审申请报告及送审资料清单。
(2)本次送审工程为总项目中的其中一个子项,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各个子项组成总表,包括各子项的送审情况、送审价、审定价或中标价等。
(3)项目立项批文。
(4)经批复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及初设概算批文。
(5)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依据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安排文件、政府批文等。
(6)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
(7)完整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报告或图纸会审纪要。按规定应送审图机构进行图纸审查的项目,以及对原建筑结构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有设计单位的盖章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没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报告说明并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业主公章。
(8)与完善的设计施工图纸相对应的预算造价报告书、工程造价及主要材料的指标分析及其电子文档。预算造价报告书须编制单位编制造价员、造价师盖章及编制单位盖公章。
(9)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书。
(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1)招标的有关答疑、补遗资料。
(12)新材料、特殊材料或进口设备价的相关询价资料,工程所在地因交通、资源等因素影响而增加费用的说明资料等。
(13)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以上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项目送审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他可用复印件替代的资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业主公章。
四、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和采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