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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政发〔201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维护工程投资预算严肃性,杜绝随意增加工程投资,防止出现新的工程欠款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2010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范围

  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投资项目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为防止和杜绝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完成前期工作,才能招标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审查。

  (四)投资概算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

  (六)预算编制和财政评审。

  (七)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上述(一)至(五)项前期工作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和项目业主配合,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根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优化,以利于项目设计的优化及投资成本的控制。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要求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后按规定实施。项目业主须同时将该项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备案,以便抽查核实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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