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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业、证券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目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奖罚金额,完善安全目标考核奖惩约束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致使非法活动持续存在的,对县级、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乡镇级辖区内发现有1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在县级所辖区域 1 个月内发现有 2 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县级、乡镇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事故管理权限,负责事故查处的县级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事故查处职责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后仍不履行事故查处责任的,由市安委会通报批评,并责成负责事故查处的县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督办指令,或为庇护违法企业、责任人而故意敷衍事故查处的,由市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发〔2010〕23 号文件精神及桂政发〔2010〕47号、桂政发〔2011〕12 号文件要求和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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