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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补助金以桂政发〔2004〕30号文件第二条第四点为标准依据,即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服役多1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七)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八)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按照自治区《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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