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按不低于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的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中直、区直驻梧单位也应承担接收安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三)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安置改革工作深度发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排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本着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将退役士兵培训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四)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时,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经用人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双方同意,并经编制部门同意办理入编手续后,由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按每名退役士兵4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