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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梧政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直接从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三期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或经驻军医院诊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树立自主自立自强精神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市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等现行安置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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