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3)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4.道路交通。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摩托车非法违法行驶及非法载客的。
5.交通运输。
(1)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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