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办事处)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强化打非责任,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查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农机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辖区、行业(领域)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辖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