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之后未实现产品销售的;
2. 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将标识卡配发到非匹配产品上的;
3. 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4.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5. 违反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6. 私自留用标识卡、滥用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虚开销售发票或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上述2至6条行为的,除取消网点备案资格外,还将按照家电下乡相关规定追究所属中标流通企业和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暂停销售资格、进行整顿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资格,责令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该网点备案资格:
1. 未建立进销存台账并在系统中录入台账的;
2. 不能当场为购买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的;
3. 未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产品及标识卡相关信息,或未在系统中及时对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销标识卡的;
4.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没有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并在产品公示栏中公布销售产品的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的;
5. 未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或在专柜(专区)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
(三)工作要求。 1. 区县级商务局要对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100%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有关建议于7月10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按照省商务厅要求,对全市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在10%以上。 2. 重点检查(抽查)销售网点落实进销存台账、家电下乡信息系统显示异常、系统数据与实际销售比对、前期举报投诉等情况。检查经费商财政部门在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中列支。 3.各区县商务局应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并保护相关举报人权益。清理整顿完成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赴地方开展专项检查,对未完成整顿的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备案资格并不得再次备案,下属网点连续出现3次整顿未完成的流通企业将给予暂停中标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罚;对落实清理整顿不到位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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