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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五)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等必要条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账户开立情况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项目,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应当经过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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