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锦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锦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独立审查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尤其是下属单位较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数额较大、有财政专项资金的机关、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审计机关或所在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并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