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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务事项大厅实体化业务实施意见(试行)

  注:个别项涉及两类业务变化

  文书方面,结合业务需要,明确新增加了5项文书,调整4项文书,取消3项文书。

  新增文书分别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调整)申请确认表》

  调整的文书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取消文书分别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表》、《贷款呆账核销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使用认定确认表》

  3、有关项目的说明

  (1)受理审核办理环节中“资料满足文书受理一般要求的”是指在业务受理前,应先审核报送资料及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基本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复印件是否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禁止出现告知内容不清,造成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现象的发生。

  (2)报送资料一栏,凡未标明资料份数的,默认为1份。

  (3)关于文书的使用问题。

  第一,原则上纳税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需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或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当场办结业务的,应当分别向纳税人发放《补正资料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和《文书受理回执单》。综合征管软件中可以实现的业务,通过软件打印发放;不能实现的,可以机外发放。

  第二,涉及内部资料移交或业务转办的,原则上使用省局统一规范的《业务事项内部通知单》,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将自行设计表样报市局备案。

  第三,对于采用数字证书认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成功进行网上申报的,且已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文书表证单书式样及填写统一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豫国税发〔201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两个文件进行规范。

  业务中涉及上述两个文件以外的文书,依据其他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报市局,确认后对文书进行补充。

  (二)流程业务部分

  为满足不同单位业务的需要,兼顾大小局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依申请大厅实体化业务不搞一刀切,对56项流转类业务的处理内容管理采取两套规范并行运行的模式,即:办税服务厅流程规范和内部科室/税源管理部门流程规范。其中:办税服务厅流程规范是指业务在县区局一级的受理、审核、调查、初审或终审均由办税服务厅办理,涉及局长终审的,由主管办税服务厅的局长审批。内部科室/税源管理部门流程规范是指业务在县区局一级的调查、初审或终审在内部科室/税源管理部门,涉及局长终审的,由主管内部科室/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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