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河府办〔20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及《广东省审计厅关于河源市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的报告》(粤审财函〔2011〕31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中央、省“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我市各级政府加大融资力度,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步伐,有效扩大内需,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各级政府性债务较快增长,给地方财政增加了一定的压力。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力度,要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规范债务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积极消化历史债务,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二、明确债务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计、管理、监控和预警工作,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执行债务收支计划,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本级纪检监察、人大、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规范债务资金的使用,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
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对《
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以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举债,必须符合《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财政、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偿贷资金的举债,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违规举债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