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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知综字〔201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我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就我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今年1月,王歧山副总理进一步强调指出,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得到保护,创新型国家建设就没有希望。当前,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外投资和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同时,又将迎来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在这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和谐稳定新疆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建设创新型新疆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全区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横向联合和统筹协调,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明确措施,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和投资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建立协调会商机制

  自治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邀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分析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势,拟定自治区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自治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络室,分别指定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落实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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