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通知
(新知综字〔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规范和统一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好国家扶持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这一政策,根据《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的规定,现就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
七条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地区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且该部门对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具有地域管辖权。
二、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三、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审核表》;
(二)单位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费用减缓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费用减缓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