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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要将本地区落实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推进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具体工作方案。
  二、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明确地(市)、县两级工伤保险机构职责划分,科学制定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确保在201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地(市)级统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制定的工作方案务必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已实现地(市)级统筹的地区也要利用这次机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各项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梳理,进一步加以规范。自治区将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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