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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1、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程度。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3、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
  4、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一、分区原则及方法
  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分区参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附录F。可根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亚区。
  二、分区评述
  按照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顺序,分别阐明防治区的面积,区内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特征及其危害,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等。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目标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恢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原则编制。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总体目标:矿山服务年限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要达到的总目标。
  阶段目标:根据开采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现状、矿建期以及开采期、闭坑后等各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目标。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的对象和内容,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按防治对象分述工程名称、主要工作量、技术方法等。
  (一)地质灾害防治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
  (二)含水层破坏防治
  主要是指矿坑(井)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存储、处理、再利用等方案。
  (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防治
  压占、挖损、塌陷等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的治理恢复方案,包括采矿产生的废石、煤矸石、剥离围岩、锅炉灰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处理、再利用,采坑及地面塌陷坑回填,废弃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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