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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5、已投产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方案》的调查精度和内容应与不同开采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内容应包括前人开采和已经开采造成的土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防治措施。
  6、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编制《方案》,可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附录I执行。
  7、《方案》技术要求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现状和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评估精度要求:一级评估以定量为主、二级评估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级评估以定性为主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9、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地(州、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10、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发证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
  三、《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年限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
  2、适用于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二)适用年限
  1、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小于或等于10年的矿山,以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为适用期进行编制。
  2、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大于10年的矿山,每5年对《方案》进行修编;每10年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
  四、《方案》装订顺序及附件要求
  (一)装订顺序
  封面→扉页→编制单位初审意见→目录→正文→附件→附图。
  (二)《方案》后附件的装订顺序
  1、委托书复印件;
  2、承诺书原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认定复印件;
  6、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报告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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