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2328-1990);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4538-1993);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8、《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1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4845-2001);
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3、《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1995);
14、《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DZ/T0179-1997);
1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20-2006);
1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1998);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
20、《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稿);
2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程》(CJJ17-2004);
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2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6、《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三)其它相关依据
委托书或合同,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报告的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专家意见认定文件,县(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附图或矿山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等。
二、《方案》编制总要求
1、《方案》编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原则。
2、《方案》评估范围应包括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对于产品方案为销售原矿的矿山,应包括矿区范围及其外围矿业活动的影响区(如位于矿区外围的生活区、爆破器材库、工业广场、废石堆放场等)。
3、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
4、新建矿山,《方案》编制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相关规划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