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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
  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
  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
  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
  (二)规范规程
  1、《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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