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根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