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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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