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2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的精神,培育和发展我区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