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流程,加快资金周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L)[2009]11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试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结算费用周转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L)[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为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在现有结算办法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制度。
第二条 周转金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用于结算职工医保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支付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认真履行《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有住院服务范围,职工医保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上年度月平均基金结算额在20万元以上;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借款合同书》,按下列方法支付和清算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