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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2、2011年5月31日前,参保单位在事保中心服务窗口完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三)申报口径

  参保个人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2010年12月份档案工资,加上2010年全年奖金及其他收入之和的月平均数来确定。

  1、档案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在我市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仍按原综合补贴、职岗津贴、特岗津贴等执行;

  2、奖金及其他收入包括:按规定列入工资基金发放,并计入参保个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四)填报要求

  1、事保中心按参保单位2011年3月份的结算数据,制作成Excel格式的申报数据文件。参保单位不能修改数据文件的格式或增加、减少人员记录。

  2、参保单位录入数据后,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

  3、《汇总表》须由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保单位到事保中心服务窗口申报书面资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数据录入完整、准确的数据盘;

  2、《汇总表》(一式二份);

  3、2010年度工资年报或2010年12月经费支出明细财务报表;

  事保中心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数据进行系统校验,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总额与《汇总表》申报数额一致的,打印《花名册》,返还单位作为申报凭证。参保单位要对《花名册》的明细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申报有误,应在申报期内重新申报。

  三、有关事项

  (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事关参保个人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宁政发[2006]109号文件精神和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切实做好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二)2011年7月1日起,对已经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事保中心按审核后的缴费基数进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事保中心暂按上一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进行养老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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