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年5月31日前,参保单位在事保中心服务窗口完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三)申报口径
参保个人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2010年12月份档案工资,加上2010年全年奖金及其他收入之和的月平均数来确定。
1、档案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在我市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仍按原综合补贴、职岗津贴、特岗津贴等执行;
2、奖金及其他收入包括:按规定列入工资基金发放,并计入参保个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四)填报要求
1、事保中心按参保单位2011年3月份的结算数据,制作成Excel格式的申报数据文件。参保单位不能修改数据文件的格式或增加、减少人员记录。
2、参保单位录入数据后,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年度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
3、《汇总表》须由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保单位到事保中心服务窗口申报书面资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数据录入完整、准确的数据盘;
2、《汇总表》(一式二份);
3、2010年度工资年报或2010年12月经费支出明细财务报表;
事保中心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数据进行系统校验,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总额与《汇总表》申报数额一致的,打印《花名册》,返还单位作为申报凭证。参保单位要对《花名册》的明细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申报有误,应在申报期内重新申报。
三、有关事项
(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事关参保个人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宁政发[2006]109号文件精神和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切实做好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二)2011年7月1日起,对已经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事保中心按审核后的缴费基数进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事保中心暂按上一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进行养老保险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