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办税大厅。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重新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