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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监察室根据纳税服务处研究的意见,组织、指导基层局具体实施整改落实工作。

  纳税服务处将主动回访的结果、各业务处室、监察室实施的整改落实措施,提交给市局办公室督办或绩效考核。

  回访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回访结果初步分为以下几类: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不受理或拖延审批等不作为情况。

  (三)纳税人对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有异议的情况。

  (四)投诉税务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举报偷税的情况。

  (六)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工作提出建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局各业务负责处室或基层局根据回访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或工作改进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情况,相关基层局应主动联系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意见和需求,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对于税务机关不受理或拖延审批等不作为情况,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主动与纳税人面谈,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回访实施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提交市局办公室,纳入基层局绩效考核依据。

  (三)对于纳税人对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有异议的情况,由主管业务处室研究,直接联系纳税人了解情况,就具体相关税收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对于需要完善和修改部分税收政策的内容,要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于投诉税务工作人员纳税服务态度、廉政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局监察室或基层局监察室负责联系纳税人,落实投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于举报偷税的情况,由稽查局统一负责落实,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六)对于纳税人就税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管业务处室或基层局出具落实和改进意见,并部署实施。

回访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会同各业务处室每季度出具回访简报,通报回访的开展情况。责任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经过纳税服务处研究的问题处理意见和部署工作改进措施,如果在被动回访中发现依旧尚未改正或未落实,办公室提交市局办公室督办,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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