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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1〕8号)


  为了进一步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的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个体工商业者。

  第三条 回访工作按照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主动回访和被动回访。

  第四条 本回访办法主要由市局组织实施,基层局贯彻落实整改意见。

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主动回访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动回访分为普访和深访。

  普通回访是根据回访方案,对部分日常涉税业务办理完毕后进行的回访,主要在于测评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深度回访是对特定涉税政策落实或税收征管程序执行情况的回访,主要在于了解政策落实效果和国税系统税收业务的运转情况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改进。

  第六条 主动回访的职责分工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主动回访的牵头工作,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的回访实施方案,对回访结果的评价和后期整改落实。

  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电话回访,开展回访项目的实施,整理和统计回访结果。

  市局监察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 主动回访的工作流程

  (一)启动

  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日常工作热点,结合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拟定回访方案,通过纳税服务回访评价系统确定回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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