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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检举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市局举报中心或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及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三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六章 检举人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或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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