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人证言;
(四)其他证据。
检举附带证据可靠是指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证据的原始资料、能证明所检举的违法行为的。
检举附带证据较可靠是指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证据的复印件和第(二)、(三)项规定证据、能证明所检举的违法行为的。
检举附带证据不可靠是无本条规定的证据。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中心或检举管理人员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检举附带证据可靠、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以后,由本级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基本清楚,检举附带证据比较可靠的,作为一般案件,经稽查局负责人或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以后,由本级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检查部门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被检举人或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不明的、检举附带证据不可靠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或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以后,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若被检举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多年未被税务机关实施检查、且有一定税收违法疑点,可将该检举案件转交案源管理或案件评估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分析。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或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以后,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市内各国税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二十二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