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及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检举事项线索分析
第十二条 检举管理人员要充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综合数据管理等系统,对检举材料提供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分析。
第十三条 检举案件线索的分析要素包括被检举人线索、检举违法行为线索和检举附带证据。
被检举人线索指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检举违法行为线索指偷税、虚开发票、骗税、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税额和作案手段。
检举附带证据指检举附带的书证、物证等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证据。
第十四条 检举案件管理人员要根据检举要素对检举案件进行分析,判断被检举人线索是否齐全;违法行为线索是否清楚,附带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被检举人线索齐全是指被检举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纳税登记号)、地址(住址、电话)等内容齐全。
被检举人线索较齐全是指被检举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纳税登记号)、地址(住址、电话)等内容虽不齐全,但能根据检举线索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到被检举人。
无被检举人线索是指无被检举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纳税登记号)内容,或者虽有其他线索但不能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到被检举人。
第十六条 偷税违法行为线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三)以非法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和非法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四)进行虚假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五)其他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线索清楚是指具备上述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内容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