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报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及举报管理岗位受理检举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 检举可以采用书信、互联网、来访、电话、传真或者检举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九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十条 受理检举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来访检举,应当将检举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认可,若检举人不予签名盖章,要尊重检举人意见。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